常職?!?span lang="EN-US">2022〕3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省常熟職業教育中心校的辦學行為,健全內部管理體制,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江蘇省常熟職業教育中心校(以下簡稱學校)是一所集江蘇省常熟中等專業學校、常熟市技工學校、江蘇聯合職業技術學院常熟分院、常熟開放大學、常熟市社區培訓學院為一體,涵蓋農林牧漁類、加工制造類、自動化類、交通運輸類、信息技術類、財經商貿類、旅游服務類、藝術設計類、廣播影視類等專業,具有以五年制高職為主,高級技工、中職等為輔的多種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及非學歷培訓的綜合性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條 學校設在常熟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南大道388號。
第四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全面從嚴治黨,推進依法治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推進內涵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強化資源共享、推進協同育人,深化綜合改革,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遵循職業教育規律,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校確立“以人為本”思想,堅持“服務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于學生終身發展”,全面推進內涵建設,實施現代學徒制人才培養模式、推進協同育人,積極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具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主動為企業職工、社區人員提供各類培訓。
第六條 學校以中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為基礎,創新發展其他類型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七條 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以教學工作為中心,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學做合一,以示范建設為引領,以專業建設為核心,以教師隊伍建設為重點,以科學管理為手段,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八條 學校以“志遠技精”為校訓,以“弘德勵志、知行合一”為校風、“博學愛生、務實求真”為教風、“行成于思、業精于勤”為學風。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學校由常熟市人民政府舉辦,常熟市教育局主管。學校領導由上級任免。學校舉辦者依法提供和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并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行使各項辦學自主權,按照章程實施自主管理;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人才培養方案,依法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設置和調整專業;
(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對外交流合作;
(六)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及年度招生計劃,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七)擬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解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并實施獎懲;
(八)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與其他有效管理并實施獎懲,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九)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與經費;
(十)依法保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和流失;
(八)保證學校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標準,確保學校辦學效益不斷提高;
(九)履行學校章程,確保學校發展規劃的實現;
(十)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規模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根據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型人才的需要確定發展規模,現階段學校全日制學生規模在6000人左右。
第十三條 學校以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非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教育為主,同時開展非全日制教育。實現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的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協作,不斷拓展國內外教育合作領域。
第十五條 學校采取多元化開放式辦學的模式,突出政府辦學的主體地位,探索開展其他辦學形式。
第四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責任,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學校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的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三重一大”事項(指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審定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方針,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四)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做好干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對校內的民主黨派和政治團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八)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學校黨委會議,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督促黨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學校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按照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召集并主持召開校長辦公會,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委托副校長按照分工負責學校管理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重大決策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與教職工關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項;
(四)監督、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學校工會是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條學校黨委下設黨委辦公室,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黨務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行政事務處,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人事、文秘、檔案、宣傳、接待、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管理處,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實訓基地建設,負責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教學常規和考核評價的落實,負責學生學籍、課務、考務,實習、實訓等。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生工作處,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班主任隊伍建設、學生常規管理、學生會工作,負責學生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基地建設和管理等。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后勤服務處,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實施基本建設、校舍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學生舍務、食堂、校園綠化、衛生、垃圾分類、傳染病等疫情防控,提供學校后勤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就業發展處,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就業指導;負責專業設置方案的研究、制定;負責校企合作、校外實訓基地建設、企業學院等。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資產財務處,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財務管理,負責學校預決算、成本管理、收費、清產核資工作,以及對大宗儀器設備的采購、招標、報廢以及工程項目的招標等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綜合督導處,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教育質量監測、教育督導檢查,對教育教學和學生文明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指導工作;負責高等職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年度質量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 學校立安全保衛處,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安全保衛、校內交通、車輛停放、學校周邊安全等。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信息數據中心,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信息化建設、信息化基礎設施和軟硬件支撐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制度。共設機電工程系、電氣工程系、傳媒藝術系、經貿管理系、汽車工程系、旅游管理系、基礎部、繼續教育部等。各系(部)的基本職能是:
(一)全面負責本系(部)教育、教學、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供本系(部)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計劃或意見;
(三)按照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提出本系(部)的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
(四)制定本系(部)的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實訓基地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本系(部)教職工的聘用、管理、考核、獎懲,檢查、評價本系(部)教師的教學工作;
(六)負責本系(部)學生管理,對本系(部)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七)負責本系(部)的資產管理;
(八)負責本系(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推薦工作,經校長授權聘任本系(部)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九)組織本系(部)與國內外同類學科或專業的學術交流,有效地組織“產、學、研”結合,實施校企合作;
(十)完成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積極配合各項全局性工作;
(十一)系(部)設主任一名,配備四名副主任,分別負責本系(部)教學、德育、實訓、后勤等具體工作。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職稱評審和崗位聘任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部門推薦、學校審核產生,主要由骨干教師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干部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評審委員會依據職稱評審和崗位聘任評審條件,從師德規范、業務技能、學科專業等方面科學評價申報人的教學業務、科研水平、崗位勝任能力,并主動接受學校職稱評審和崗位聘任評審工作紀檢監督,確保職稱評審和崗位聘任評審工作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黨政管理機構本著精簡、高效、合理、規范以及定崗、定編、定責的原則設置;后勤服務部門按“事企分開、兩權分離、市場驅動、集約管理”的原則組建。
第三十三條 學校合理確定“生師比”和“生員比”,按照“按需設崗、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實行全員聘任制。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四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五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師應忠誠黨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職業教育的特點必須保證文化課教師、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結構合理,資格完備,素質優良。
第三十七條 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和教師聘任制度;學校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并逐步推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學校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實踐活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七)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可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對學校改革、建設、發展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教職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等工作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督;
(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四)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保護學生利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使用普通話和規范的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六)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學校教學設施,合理使用教學資;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熟悉本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樹立為教學服務的觀念,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潔自律,克己奉公,敢于負責,注重效率;
(五)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關心教職工的成長,支持教職工的創造性活動,為教師發展積極提供便利和搭建平臺。學校建立科學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對教師、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級、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教師與行業企業人員相互兼職制度,培養“雙師型”教師和領軍人才,聘請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校內工勤人員實行勞務合同制度,工勤人員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力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加強師德教育,實施師德一票否決制度,對違規違紀和行為不端的教職工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充分。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按有關規定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自覺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學生社團,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或其他資助;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品學兼優者可獲得相應獎勵;
(四)對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四)遵守考試制度和學籍管理制度,努力學習,完成學業,獲得助學金的學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積極參加體育運動;
(五)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按期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學習和使用普通話及規范文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引導學生遵紀守法、尊敬師長、珍愛生命、誠實守信、熱心公益、勇于實踐的良好品質。
第五十條 學校突出學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體地位,促進學生自省、自律、自強,倡導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并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關心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詢、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在學生中成立共青團和學生會組織,支持其按各自的章程活動。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按有關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
第七章 經費來源與財資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撥款,具體有:教育經費撥款,即學校從地方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其他經費撥款,即教育經費撥款外的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預算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和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等;開展校企合作,實施產教結合,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所取得的收入等。
(四)經營收入,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和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六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具體包括固定資產(房產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和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無形資產(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和對外投資(指學校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等。
第五十七條 學校各類資產要做到產權明晰、管理規范。
第五十八條 學校資產財務管理部門在校長領導下統一負責學校的財務工作。學校在財務管理方面實行經濟責任制。
第五十九條 學校資產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學校的財務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余及分配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債務管理、財務清算等,并定期向校長做出財務分析和財務報告。
第六十條 學校按《會計法》及有關法規政策管理學校的財務,財務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崗位任職資格。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嚴格財經紀律。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財務工作接受學校審計部門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學校財務工作要健全內部財務監督機制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學校章程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行,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學校章程需修改時,由校長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本章程;學校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時,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2022年9月14日修訂